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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维权占用企业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影响乙方的经营。乙方将企业职工其中带头的六人告上法庭,2017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的六人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2018年7月,被告被通报为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9月,被告中五人又将部分参与过维权的其他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平均承担之前的经济损失。
问题1:是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拒绝执行
问题2:证明原被告的六人是维权活动组织者,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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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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