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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跟一个合伙人投资一个酒店入驻婚庆项目,当时合伙人提出30万总投资,酒店需要收取入驻费用为一年26万,半年一交=13万,3万保证金,我拿了15万给他,占40%,他负责运营,当时过于信任,出资全部以现金方式,没有项目合同、股份认购合同,后合伙人运营半年后没有跟酒店续约,在酒店多赖了5个月之后撤出酒店,因此我跟他发生争议,甚至闹到派出所,他说他如果要耍赖,不承认我给了这笔钱我也拿他没办法,现在他还不想耍赖,承诺补贴我一个月房租,但是现跟我对账分红,各种克扣,然后之前答应的一个月房租补贴也变成按一个月房租的40%补贴,导致我几乎没有分成款,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如果说我现在收下这点分成款,但是我要求承书面收款条并注明每一笔款项的明细,重点是补贴的那最后一个月的40%房租,事后我是否可以以此字据要求,向司法部门要求他出示后半年的酒店交款记录,因为他肯定没有,如果没有下半年的酒店交款记录,那他跟我收款条上面的房租补贴就不合法,最终起诉他商业欺诈。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陈焕君是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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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科班毕业,先后服务于广州白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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