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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我请教一下,一辆三轮车和一辆小轿车向碰,交通事故鉴定是50%(无人员伤割),三轮车无损坏(只有交强险),小轿车修去5578,现三轮车报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了2000给三轮车方,三轮车方把这2000给了小轿车方然后又多给了578,也就是三轮车一共给了小轿车赔偿了2578,现小轿车方不服,说三轮车的交强险2000元不算在三轮车本人,应该在5578-2000=3578然后3578再分成50%,也就是1789再加上那2000交强险的钱,三轮车方就得付3789,我想问下这样合理吗?不合算和合理的依据又根据法律的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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