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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被告与原告通过网签平台契约锁电子合同平台签订关于天猫网店拾歌服务旗舰店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为被告将在其所有的天猫店铺拾歌服务旗舰店中论文检测与查重类目上架原告的相关产品。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基础服务费为6500元季度,按季支付。合同于原告支付当季基础服务费后生效。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当季合同基础服务费6500元,但被告一直未上架原告相关产品链接。后经沟通得知,被告未通过淘宝平台的资格审查,没有开通论文检测与查重类目的权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上架原告产品链接,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被告在签订合同前,从未提及自己没有开通论文检测与查重类目的资质,属于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4、58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6500元款项,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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