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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劳动工伤1个月前

甲与乙是同村民因发生纠纷,甲雇凶打伤乙,鉴定为轻伤,乙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自述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甲与乙是同村民因发生纠纷,甲雇凶打伤乙,鉴定为轻伤,乙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自述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公安机关做法正确吗?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 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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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律师 云南-昆明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 根据法律规定,被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具体规定如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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