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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债权债务1个月前

银行卡借他人使用,知道是逃税,但银行卡后面未使用,是否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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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明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 担所有和银行卡相关的经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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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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