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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工资福利,被派遣在机关某局室某岗位,现本人要求加入工会组织以及作为工会会员该有的福利,而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用工单位剥夺本人加入工会和享受工会福利的权利,请问这种做法对吗?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用工单位表示,如果要加入工会,那么工会的福利就必须从本人购买服务的总经费里面扣除,也就是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说法合理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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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专业管理学.增修法学后顺利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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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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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于同年进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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