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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本单位工作了3年, 当时约定的工资是10000元每月,实际每个月也是如约定支付。 但劳动合同上,单位在工资项上只填写了2030元(原因大家都懂)。 合同上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但每周六需要要求我们正常上班。现在我要诉求这三年每周六的加班费,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签字的工资条上是这样罗列的: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保密津贴, 加班费1560元, 全部算起来应发工资是10000元。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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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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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琼律师专注于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擅长一般民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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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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