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牡丹江

首页  > 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山东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 济南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手机用户

山东-济南刑事辩护1个月前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具体行为,应单独论以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按绑架罪的加重犯处罚

查看荣俊通律师的回答

荣俊通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

  • 分歧根源在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上的不全面。该条该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罪没有被纳入其中,是法律上的漏洞。
    当初立法者考虑到14-16岁这个年龄段不太可能具有绑架人的能力吧。
    不过你说的这个案例也有漏洞之处,漏洞之处就是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是可以通过手段找到谁是实施杀人的凶手的。而这个案例显然是排除了这个漏洞。其实我觉得案例改成绑架抢劫更适合,而不是绑架杀人。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父亲强奸女儿长达5年,一直在施行,该定什么罪 904160人查看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33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