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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问,甲乙之间算不算构成善意取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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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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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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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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