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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0年7月12日在阿克苏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缴纳了1万元的房款,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意向书中注明7月19日缴纳首付,但是因手头钱不够,让公司先缓几个月,再缴纳首付,在签订意向书之后,公司一直没有催收,或通知让缴纳首付,后期因我不想再购买该房,与销售员协商退房款的事宜,但是协商未果,在2020年11月28日销售员以短信方式告知,由于我没有按规定缴纳首付,已经严重违反意向书规定,将该房已经售给他人,这个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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