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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质问题,A公司通过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B公司再和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供货给C公司,在货物已经交付并使用后,C以货品不是原装为由,要B补充签订供货不是原装才付款(原合同未定义,只要求全新)。而B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货款。请问C公司的要求合理吗?A公司能否向B公司追款?
钱谦良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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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学专业毕业。201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以来,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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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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