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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村里承包了2700亩地开发螃蟹塘,土地性质:属泄洪区,有当地百姓的基本良田,也有鱼塘与荒废地。与当地政府签订十年合同,现以全部开发成螃蟹塘,合同内容要求是稻虾共作,实际没有水稻,而是作螃蟹塘的净水养殖。请问:我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吗?是不是违法?有什么整改措施?需要哪个部门才能出剧合法手续?
李树真律师 浙江-嘉兴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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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玙律师常年为企业及多个村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企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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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民进上海市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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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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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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