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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交替期间,新合伙人与投资人A签订公司入股协议后,并转账至投资人A账户,一个月后该新合伙人以其资金来路不正(挪用公款但未知真假)会被追责为由,哄骗投资人A临时写个借条,以应付公司财务交差,投资人A为避免该合伙人遭受被所谓公司开除及挪用公款遭受刑责,在其(女性)再三央求下提供了非真实用途的借条。
现,该合伙人以此借条为由向投资人A索要钱款,并不承认入股协议,公司注册期间也不配合提供证件,又以合伙人身份干扰公司合作和员工工作,投资人如何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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