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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政府无偿借用我家一套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当时有签协议,如果损坏造价赔偿。2020年3月31日他们时候完后放在仓库里并未归还,2020年10月十里河政府要对该建筑进行改建,当时仓库里有我们的东西,所以有跟十里河政府签订一份协议,如果在改建过程中仓库里的设备发生损坏他们会赔偿,上面盖上了他们的公章。同月当我们想要运回设备的时候发现设备被损坏,上面的电子原件都没有了,要求政府赔偿,对方承认损坏,拒绝赔偿。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我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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