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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具体面积,只在合同上面写了一栋二层(实际只租用了一栋的二层的小部分),合同于2017年六月签订到2020年六月到期,之前一直在正常使用并交纳租金。现在想搬走 房东既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退还押金也不同意转租。是否可以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主张合同无效,之前正常缴纳租金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交易习惯确定对实际租用面积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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