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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债权人,债务人给我一张次债务人的欠条,我找次债务人要过,他承认。在法庭上,他不承认该欠条有效债务,说是设备押金款形成的,但拿不出证据。法官要我举证欠条的成因。我认为我有欠条,欠条不有效债务应该由次债务人举证。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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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成功参与办理了多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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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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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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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律师,是沈阳律协公司及投资并购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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