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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薪资案件,经过深圳宝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该公司应支付我应得工资,但公司在强制执行时搬迁逃逸,拒不支付,法院执行时说找不到人就隔下了,现在已过了4年了,发现了原企业法人又和别人合伙开了另一家公司,占股50%,不是法人,原企业法人是有支付能力的,这样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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