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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妈在2013年的7月和2014年的4月分别借款10万和20万,分别打了两个借条,上面注明月息1分5厘。借款人来找我们结算是在2019年11月9号。截止结算当天我们算了一下利息是315000元,这个借款人就说他拿我们也是借出去的,也没有收到利息(这只是他的一家之辞),最后我们协商就是利息只算了18万,当天给了20万(期间16年和17年两次拿了共十万)然后打了一个18万的欠条,,并注明2019年年底一次性付清,整个协商过程有录音。然而到了现在一分没给,多次讨要声称没有,
然后我现在咨询的就是,我现在手里只有一张18万的欠条和协商的录音,之前的两张借条是被他收回了的,如果起诉的话我需要去证明前面两张借条的是否存在过或借款记录吗?因为钱借给他的时候是拿现金给他的,或者是在银行取出一部分,加上手里的部分现金凑成整数十万二十万的借出去的。另外,这逾期的利息该算多少法院会支持,及现有证据足够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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