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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XX娱乐总汇在本市宝X大厦4-5楼经营KTV业务,该经营地址依法取得了文化局的文娱证可以在该地点经营相关业务,有效期至2026年。现由于大股东甲某与小股东乙某之间有相应债务纠纷所以乙某将公司申请保全查封,同时甲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拖欠房东近1年房租未付,现房东已经依据合同勒令A公司清退,该经营地点已被房东收回。现乙某自己创办了B公司XX娱乐总汇,同房东签署了租房合同取得了原A公司的经营地点的使用权,并且通过了工商消防等等手续查验通过。唯一的问题是,由于近几年该经营场所附近新建了一所学校,所以B公司无法向文化局对该场所申请新的文娱证。 问:是否乙某可以以B公司在原地址重新经营KTV业务(由于该地址原先登记的文娱证还在有效期内,只是登记时属于A公司)。如果强行经营,是否会被强制查封?由什么部门通过什么流程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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