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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乙于合同签订后支付 首期房款10万元,1999年3月20 日支付剩余房款36万元, 开发商应当于1999年10月1日交付房屋。乙按约定支付了 首期房款,第二期房款迟迟没有支付,开发商也没有交付 房屋。2001年5月20日,乙要求甲交付房屋,甲则要求乙 支付第二期房款,乙认为甲要求其支付房款的请求权已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乙诉于 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 金。法官认为乙的要求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甲要 求乙支付房款的请求权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这 样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苦于无法律和理论依据。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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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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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在法院审理案件十多年,能有效预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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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亲自经办上百宗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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