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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7年11月10日发生了一起与货车的轻微事故车祸,第二天与货车司机及其老板在协商后私了,货车方承诺承担修车费4000元,并打上欠条,欠条写的是:“甲方:XXX(即本人) 乙方:川AKxxx(货车车牌) 2017年11月10日在绕城高速成灌出口,两车擦挂,川AKXXX承担维修费4000.00元整 ”,签字的是货车方声称的老板的名字,并留下了公司名称,我便自行垫付了修车费用修车,现在车已经修好10多天,并开具了4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货车方老板现在拒绝接听电话,找货车司机本人,他却让我推诿直接找老板,至今一直未收到修车费,请问,这种事情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追讨,费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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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旌律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经手300余案件,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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