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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经济纠纷1个月前

夫妻男方在外私自借债,女方不知其借款用于何处,现因男方欠债数额较大,自杀死亡。女方如何举证不承担这些不知情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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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芳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

  • 若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2、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3、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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