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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婚姻家庭1个月前

无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担任班干在管纪律时,打了一下对方手,对方未受伤,对方家长在班级群里言词激烈,在班级群里发无民事行为人照片,并且点名。对方家长发朋友圈说班上不少于十几位家长已表明被无民事行为人打,已将此事上升为校园暴力行为,该行为是否已侵害无民事行为人的声誉?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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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

  • 你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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