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山东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潍坊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2011年3月徐长青,徐德美,江树坤向慈埠信用社(现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慈埠分行)提出信贷申请,慈埠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将我徐德生(农户,授信额度4万元,贷款金额4万用于种植使用)、刘万宝(工商户,授信额度5万元,贷款金额5万元用于涂料加工使用)、江树坤(农户,授信额度5万,贷款金额5万元用于种植使用)、徐德美(工商户,授信额度20万元,贷款金额15万元用于经商使用)、徐长青(工商户,授信额度30万元,贷款金额30万元用于蔬菜加工使用)组成联保小组。慈埠信用社始终未履行告知义务,2015年8月收到人民法院传票才知道和他们四人一组。此笔联合担保贷款合同本人未签字;农商行系统未显示我和徐长青、江树坤在同一担保小组;本人征信记录无此笔担保业务。
按照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总社农户联保贷款的条件规定,联保小组应满足的条件:
1、联保小组成员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辖区内;
2、联保小组的户数不低于5户,申请贷款的金额相同;
3、联保小组成员均为信用户,具有足够偿还贷款的能力;
4、联保小组成员自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联保协议。
按照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
第十六条规定: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放限额应相同。
综上所述,在组成性质、贷款用途、授信额度和贷款金额四个方面,我与其他四人都不符合组成联保小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请给与解除我在联保小组应承担的联保责任。
徐德生 15964594492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帮助人数:11人 粉丝人数:130人
执业于在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科班出生,秉持“客户至上
帮助人数:7人 粉丝人数:118人
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
帮助人数:953人 粉丝人数:3445人
肖顺律师曾办理过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
帮助人数:1060人 粉丝人数:2753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