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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本来有一家饭店,首先是三个人合伙的,今年由于疫情,一直到4月份开张,但是房租也刚好到期,因为去年没有什么盈利,所以账户是没有钱的,也就是说如果要再继续搞下去,就必须追加资金。如果追加就只能领包走人,多次询问她们来不来,他们一直说不来,然后我一个人追加10万,今年有有盈利,他们又开始参合了,现在他们要求我10万算稀释他们的股份,并且要求所有营业额走专门的账户,如果我用里面的钱去还我个人追加的话,就不能稀释他们的股分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我觉得对我不公平 ,现在有盈利了他们要分,出钱的时候不来,风险我一个人承担,请问我可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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