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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交易记录以后,法院并没有在开庭前将此证据交给原告,而是开庭时才出示给原告。请问律师,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申请人能否庭审前获取以便分析核实?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庭审前不同意将该证据复制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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