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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被邢台警方抓获,8月14日被邢台市开发区刑警支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移交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安局,8月15日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安福县看守所,9月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已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原因是(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实际我没有参与诈骗,也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所得,我是提供了个人收款码和帮助寻找了商家码,是以套现的方式获得了诈骗所得款,并返还给了特定人,我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过程行为,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请问我会以哪种罪名被起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我在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我会再次被办案单位或者检察院拘捕吗?
兰汉卿律师 河北-邢台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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