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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蓝XX驾驶粤JQSXXX小型客车,凌晨2点16分途径江门市建设二路南方电网路段,与由原告鲁X明驾驶的无牌、检验不合格的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驾驶员鲁X明,乘车员夏X梅不同程度受伤,被告未报警并驾驶车辆离开现车,经有交警部门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赔偿原告16000元的医疗费用,双方经过两次在交警部门协商,由于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第一次要求赔偿8万元,第二次要求赔偿5万元,均未能达成协商。 第一被告:蓝XX, 第二被告:我(是车主),蓝XX是我前夫。 第三被告:永安保险公司 请问驾驶员蓝XX该承担多少的赔偿费用,我作为车主将承担哪些多少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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