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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咨询,江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作为乙方开始和分公司丙签订的两年合同,未到期工作调动,又解除了合同和集团公司甲签订合同,然后过了两年多,因再次工作调动,又到另一分公司丁,再次要解除和集团公司加甲的劳动关系,并要签署离职协议,还要补签之前那一次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协议,即解除劳动关系,乙和丙的劳动合同作废,这样有问题吗?这会影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吗?和原单位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形原单位怎么理解?请帮忙解惑,谢谢!
俞逸群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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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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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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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要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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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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