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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年前离婚是在民政局办理的,当时女方提出她要孩子不要我承担任何各费用,就这样在民政局愉快的签字盖手印离婚了,而且协议上写明了孩子归她,一切费用她承担。但是现在小孩11岁了,她叫孩子在法院起诉我每月付1500元生活费从3年前算起,我想问3年前我和他妈妈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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