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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一名高管与借款方互相勾结,指使借款方伪造贷款资料,又因该高管处于银行贷审的关键环节,使得该贷款最终得以通过。 对于担保方,因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借款方与银行,并没有体现出该高管,如果想起诉,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银行与借款方联手欺诈么?即,该高管的行为可以代表银行么?
李树真律师 浙江-嘉兴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阙持金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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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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