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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0年7月20日16:30左右在福州名韩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小气泡和急速祛痘护理,五点左右护理结束,当天晚上约8点到家唇周红肿,因害怕刺激未进食晚餐,当晚与医院对接医师沟通,对方建议用生理盐水冲洗并用金霉素眼膏消炎,如实照做。凌晨因面部疼痛醒过来发现唇周开始过敏引发脓包气泡,与院方沟通后21日至名韩照蓝光消炎处理。下午14点左右因疼痛越来越严重,我便前往福州市皮肤病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肤炎。治疗时间从7月21日至8月4日,现还未完全好转。要求名韩赔偿医药费692.66元,项目退款60元含未消费项目,7月21日至8月4日扣除周末共计11天误工费1650元,往返医院治疗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元,共计2702.66元,以上要求赔偿金额合理吗?
马俊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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