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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妹在厂里上班三年多了,有一天晚上上夜班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就请假在旁边休息了一会儿还是没有好转,于是产线领导派二位同事送我妹去了厂区医务室,医务室没人下班了,又将我妹送上厂车回到厂里的宿舍休息,第二天早上当员工下班回宿舍见我妹严重了并通知厂里的宿管员,宿管员又派我妹的两位室友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我妹当时没足够的抢救费,我妹送去医院的时间为上午十点左右,当通知到我们家属赶到医院时已经是下午二点多了,我一到医院,院方就催我交医药费,厂方当时也派了两位员工去了医院,并且也带了一万元的备用钱,却没有极时交纳医院导至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后医院定性为多脏器肝衰竭,需换肝,我们没有那么多钱,由于经济暂缓原因我在院方签了字放弃治疗,我妹从厂里工作岗位突发病列死亡共计47个多小时,请问我妹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么?厂方需负责任么?厂方已提交工伤认定,在这工伤鉴订未下来之前,所有家属亲朋好友的接待吃,住,行,厂方需负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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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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