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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年度绩效。现在公司解聘我,要求8月底离岗。这样我自己算了一下,离职补偿金的基数应该是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还是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另由于2019年的年度绩效于2019年7月发放,2019年的年度绩效目前还没有发放,但是关于年度绩效的金额在公司的工资体系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我的全年应发数(岗位+月度+年度)为13万。这样的话,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直接以13万作为12个月的收入除以12来算平均工资?如果不行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把19年尚未发放的年度绩效纳入到平均工资的计算当中来?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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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职业20多年,2017年从体制内辞职,具有深厚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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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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