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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刑事案件,报案后警察以各种理由不受理,让我自己刑事自诉,可是不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去检察院,检察院说必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才能立案监督,我自己去法院刑事自诉,法院没立案,不过开具了补充材料通知书,我的问题是,一检察院说必须有不予立案通知书才能立案监督,这不合法吧,请问我该用哪条法律来应对他的必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才能立案监督的狡辩呢。二我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给我一张限期补充证据材料的说明书,请问这样我算是追诉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益了吗,时效会中断吗,因为还没立案受理,对方也没接到通知,如果对方提出起诉过的证据,这张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可以算证据吗。三警察对刑事案件不作为,不立案,除了检察院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进行监督立案,达成维护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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