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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高管找甲方公司合作项目,乙方高管负责在其公司生产商品后交由甲方进行销售,所有款项全部回款到甲方账户,乙方高管一开始提供过其公司跟甲方的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的总金额只有很小的金额;但乙方高管在其公司生产的商品甲方销售后利润远远大于乙方高管出具的乙甲合作协议金额;请问上述合作方式有问题吗?哪方问题严重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甲方账户回款后把交完税后的大部分利润转给乙方高管私人账户,这对双方有什么严重后果?
如果合作出现纠纷,甲方只给付甲乙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金额,其余金额不给乙方公司也不给乙方高管,乙方或者乙方高管能否成功起诉甲方并且成功追回未签协议金额?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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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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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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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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