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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某软件开发公司软件开发部经理的张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张某违约,应赔偿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合同中还规定,作为此义务的经济补偿,公司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2万元。合同终止后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补偿金,张某也同意遵守合同约定。后因张某违反协议到另一公司搞程序设计工作,公司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是否应向另一公司辞职?是否应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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