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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在开车途中(比怠速行驶还慢),一女孩(5岁)走路时一边吃东西一边要走不走的,一不小心将脚掌伸到了我轮胎下,造成脚背轻微压伤(当时有肿),到医院检查后证明骨头没事,只是压伤,内有淤血,经治疗后已经完全康复。请问:事件过后我需不需要赔偿?(对方要求我赔偿营养费5000元)(整个治疗过程产生的费用为1300多元,含X光拍片276元、磁共振760元,西药费及诊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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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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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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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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