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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17年。公司最近发了警告信给我,说我1-请假过多影响工作;2-工作表现欠佳。另外,劳动合同中有个条款“员工违反员工手册及办公室通告或经警告无效,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提出任何保偿”。请问公司用以上理由辞退我,我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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