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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系某内燃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供销部主任。2007年12月,内燃机厂的一个新产品试制项目需要一台日本生产的丰田牌载重汽车的发动机作对比试验。该厂的总经理决定用该厂的一辆新卡车与有关单位调换,指派孙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2008年初,孙某在某镇砖瓦厂找到了一台合适的旧载重汽车。双方经协商同意调换,并签订了协议。孙某发现该砖瓦厂负责人在签订协议后很高兴,认为砖瓦厂占了便宜,便向砖瓦厂负责人提出再给自己买一台摄像机的要求,砖瓦厂负责人便派人购买了一台价值20000元的摄像机送给孙某,孙某将其据为己有,且没有付款。
问: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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