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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在钢筋料场加班,夜晚灯光不充足照射不远的情况下造成了当事人右手的小指骨折。经过医院的治疗,小手指钢筋穿刺连接,两个月过后才能将穿刺连接的钢针取出。由于受害人受伤的时间是在6月18日晚间九点多钟,到抽钢针的时候是8月18号。中间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所谓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住院的那一刻起,到抽出钢针为限;还是后续以抽钢针起半年之内不能正常上班为准吗?另外,所谓的误工费是以当事人的实际工资为准则吗?还是有其他的说法呀?如果说当事人出院拿倒了出院证明,但拿不到医学鉴定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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