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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与前夫2016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其中婚生儿子4岁抚养权归我,前夫每个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另夫妻关系持续期间社会抚养费14400元,由前夫承担,法院要求其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社会抚养费给我。实际情况我们离婚前双方协商前夫每个月抚养费金额为1000元(就此抚养费金额签有一份协议书),另,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债务6000元,由前夫承担,离婚后此6000元债务已还债权人。此共同债务没有在调解书中体现。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16个月前夫转账金额合计28800元,其中包含儿子每个月抚养费1000元*16个月=16000元,共同债务6000元,以及社会抚养费6800元。按此公式计算前夫尚欠7600元社会抚养费没有支付。由于7月份前夫要求把儿子从珠海接到河南奶奶家住一个星期,小孩幼儿园没有放假,而且路途遥远,儿子从来没有见过爷爷奶奶,环境陌生,我以不利与小孩学习和生活为由拒绝了,同时表示可以随时来珠海看小孩,但是不同意接到河南。经过双方沟通,前夫以我侵犯他的探视权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只有通过法院获取抚养费这个途径。我的疑问是,一,对前夫尚未支付的7600元视为社会抚养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还是应视为尚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进行申请强制执行? 二,向法院提交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求抚养费金额1000元,是否得到支持?因为离婚调解书上面金额700元。 三,签署协议书中,另有一条,儿子上幼儿园至大学学费各自承担50%,儿子已经交两个学期的幼儿园学费,此费用能通过什么途径向前夫获得?双方协议基本可以排除了。 谢谢刘律师 ,期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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