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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稍有复杂,16年入职,签署3年合同。面试的是A公司,因A公司当时暂未拿到营业执照,我们入职的人员都和B公司签署合同。A和B公司是集团股份兄弟公司。入职以来都是为A公司做事,B公司发放工资及奖金。17年1月1日,A公司发布了销售基本法:首个季度未达到对应职位的销售业绩的70%,给予低绩效警告,下一季度在未达到,则会根据根据实际完成业绩降职降薪。本人第一季度完成任务目标,第二季未完成。现在A公司给予降职降薪的决定(工作内容不变,职级下调,工资下调)。原月基本工资9600,现降至3000(上海最低工资2300,本人每月交金1985).
PS:签署的B公司劳动合同,有附件-工资协议,其中有一条列明:根据薪随岗变的原则,当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的工资随之调整,届时不需事先协商。
求助各位律师朋友,本人不同意公司决定,应该怎么办?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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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将近二十年,实践经验丰富,涉及法律服务内容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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