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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份我买了一个产权式酒店,已经交了二十几万的首期,并签订了认购书,还没有签购房合同,当时中介说2016年年底会部分开业,2017年7月可以交楼,这部分内容没有在认购书上显示。现在到交楼的时候,开发商说要延期到2018年12月,我想退房但是开发商不同意,要我走法律途径,但是认购书上的条款对我不是很有利,请问我是否可以和开发商签订个附加协议,如果开发商到2018年12月份还不能交楼,可以将我的首期款和相应的利息(从去年付款时到2018年12月份)全部拿回来,并让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可以的话,这个附加协议应该怎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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