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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清求:
1.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19年6月19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共计12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20000元(按2500元/月计算,共8个月工资)。
2.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
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20年4月
1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
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2500
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25000元的二倍工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共计2500元。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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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电话:18855383348,安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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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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