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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12月1号成立清算组,也未通知会员的情况下从12月1日到2月26日一直办理健身卡,期间还有海报促销,这事应该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诈骗罪,
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为不构成立案标准,12月1号到2月26号之间健身房收入30万经侦查此款流向为给工人开资和租金所用,并末个人非法占有,请问公安局解释是否合理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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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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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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