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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案件中,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中介公司提供转卖了实际出口的货物信息,退税分子把这些实际出口信息借用退税公司的名义出口,再加上后续虚开发票虚假外汇等手段申请出口退税。我问的重点是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中介公司的责任。他们有收到对方的钱,相当于是信息费,他们只是转卖了信息,并没有参与后期退税操作以及开票收汇。现在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中介公司都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应公安机关要求找出真实货主。请问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中介公司会受到刑事处罚吗?报关中介公司的法人是负责人的老婆,收款账户也是老婆的银行卡,但是她没有实际参与,属于不知情的情况,她会受到牵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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