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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认购书时,房产销售让我们签字按手印一共一式三份,但没有给我们一份,说是要签正式合同才给。认购书中规定要在七天之内去签订买卖合同,否则违约处理,认购书上写“若乙方未按照本认购书约定向甲方支付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支付的该物业的各期房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请问这样我们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去,会产生违约金吗,这条规定是否合理?还有如果按期去了,定金会退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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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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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秋月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外资银行从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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