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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约定延迟交房给付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一,房子约延迟一年交房,违约金没有给,现在办理产权证也超过约定一年,另宣传资料有合同要约的利益即返还房租。现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诉讼解除合同,该给没给的违约金可以要吗?起诉前该给没给的“返还房租”可以要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返还房租”是“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吗?能否适用起诉后审理期间应该获得的利益?谢谢了。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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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多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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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来,秉承“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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